8月30日,南京市江宁区一小区业主报料称,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日前将小区部分公共收益以红包的形式发给业主,每户200元。29日,业委会却收到当地税务部门的通知,称该笔收入为业主偶然所得,每户业主需缴纳40元的个人所得税。对此,有业主认为这笔钱不属于偶然所得,即使缴纳个人所得税,也不应按偶然所得的税率来交。
该新闻引发了网民的热议和不解。一般而言,中了大额彩票,或者工资较高时,需要交税是很多人都知道的常识和规则。但是,像业主领取了业委会的红包,也需要交税,则并不为人所知。一是绝大多数物业公司或业主根本不会向业主发放红包或收益,反而是变着法子从业主那里收钱。二是即便有业委会向业主发放了收益,由于均摊到每个业主那里的金额较少,往往只是一千多元或者仅有几百元,税务部门根本不会理睬。
但此事件的特殊之处在于,税务部门称接到了举报,所以要调查处理,要征收税费。然而,由于这种情况较为罕见,如何征税显然应慎重对待,而非武断作出结论,侵害业主正当权益,且引发公众合理怀疑。
根据税务部门的文件和工作人员的说法,该收益200元以红包形式发放,属于偶然所得,应该按照20%的比例收税。该说法看似有道理,如《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偶然所得应纳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只要是偶然所得,所得收入即为纳税额,没有起征点和起征比例。要是如此的话,业主应当为这200元红包交税,且交税比例为20%。
然而,仔细审视的话,业主收取的这200元红包未必是偶然所得。众所周知,小区公共收益主要为室内外广告收入、临时摊位费、公共物业用房租金和临时停车费等,这些公共区域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租赁收入自然也属于全体业主所有。那么,就应当将该收入定性为财产租赁所得进行纳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也就是说,税务部门应先对这些公共收益进行合理定性,扣除法定费用后,再来确认业主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且纵观报道可知,该小区公共部分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业委会只是代为行使权力,物业公司只是代为管理,即纳税主体应该是每个业主。且在计算时,理当作出有利于业主的计算。如不应当将总收入减除起征额后作为纳税额,而应将总收入除去业主人数后再减除起征额后作为纳税额。这样以来,每个业主200元的租赁收入未达到800元的扣除额,无需纳税。而且,对于部分收入的纳税,还应扣除居民应负担的保险、教育、养老等支出。
税务部门对于业主的200元红包进行收税,之所以引起关注和热议,就在于其没有厘清税收的种类而急于得出结论。其理当认真倾听居民的诉求,做好对话和沟通,谨慎判断税收种类,且尽最大限度让利于民,在有法律政策支持的前提下应免尽免,不至于落下“与民争利”的口实。
作者:史洪举
投稿邮箱:qilupinglun@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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