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或是为了帮助朋友解决困难,或是为了增进朋友之间的感情,亲朋好友之间借钱是再普通不过的事情,但是借钱给朋友也有风险,由此产生的纠纷也不在少数。12月19日半岛问法热线聚焦借贷纠纷,我们邀请了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的王琎律师和李慧敏律师做客。借给朋友钱后朋友去世了,这个钱跟谁要?刷信用卡借钱给朋友约定了高额利息,合法吗?两位律师就一些借贷关系中的常见问题为市民进行了解答。
上午9点30分,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两部电话准时开通,两位律师早早来到热线电话旁等待。“说起这件事还有点伤心,但是借出去的钱不去找不去问又不行,毕竟我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随着一阵急促的电话声响起,王琎律师接到了市民李先生的来电。“前些年,我的一个朋友跟我借了10万元钱,说是要给孩子买房子。因为我们关系都比较好,我就同意了,对方给我写了借条,并签了字,我将10万元现金给了对方。可是前段时间我的这位朋友去世了,我找到朋友的老婆和儿子,他们说对这笔钱不知情,我现在该怎么办?”
听完李先生的讲述后,王琎律师给出了自己的建议:“像您所说的这种情况,您可以将您的朋友的妻子和儿子告上法庭,因为有借条在手,这笔借款属于你朋友夫妻的共同债务,虽然您朋友去世了,但是他的妻子有还钱的义务,同时如果他的儿子继承了您朋友的遗产,他也应该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相应债务。”
除了为李先生解答这个问题外,王琎律师还从专业的角度讲解了如何才能最保险地保证借出去的钱有痕迹。“在现实生活中,借钱给别人除了写好规范的借条外,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这样出借方和收款方的流水是完整的。如果您当时是转账给对方,你甚至都不需要将借条拿出来,这个案件到了法院后,对方如果不承认借款,法院会让他解释这10万元钱转账的情况。”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分辨不清给别人的钱是投资还是借款,从而产生纠纷。“2021年时,一个朋友介绍了一个公司给我,让我投入10万元,我觉得我拿固定的利息,这就是一个借款。”孙女士告诉李慧敏律师,“当时我和这个公司签订了一份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我投资10万元,投资期限一年,收益率12%(年化收益),收益处理方式为本息到期一次性支付。可是协议到期后,对方本金和收益都没有给我,我找对方协商还款,对方却说这是投资,我头就大了。”孙女士询问李慧敏律师,对方的协议上明确了固定利息,她所缴纳钱款是借款还是投资?
到底是名为投资实为借贷,还是确确实实是投资呢?李律师表示,案件定性难是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其中一类是以其他关系掩盖民间借贷关系,如以买卖关系、委托合同关系等掩盖民间借贷,另一类是以民间借贷问题掩盖其他法律关系。“您与对方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了本息固定回报条款,即约定年收益率12%,此系约定有保底条款,属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关系,从您表述的内容来看,你们双方应该是民间借贷关系。”李律师建议孙女士如果跟对方协商解决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从您所讲的内容来看,法院应该会以借款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并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处理。”
民间借贷纠纷是市民生活中常见的纠纷类型,出现的频率相当高、案件类型繁多,记者结合当天上午市民来电情况对一些问题进行了延伸整理,供市民参考。
问题1:《借据》中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吗?
石先生与周先生和谢先生是朋友关系,2022年时,周先生因为生意需求,要向谢先生借款30万,当时三个人在一起。谢先生同意借款,但要求石先生给做保证人。碍于朋友的情面,石先生同意了。当时周先生与谢先生双方签订《借据》,约定借款金额为3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石先生在《借据》担保人处签字捺印,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期限届满后周先生仅还款14万元,谢先生讨要多次没有结果后,想要通过诉讼要求周先生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6万元及逾期利息,同时要求石先生作为保证人对周先生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石先生认为他仅在借据上签字,询问律师自己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吗?
律师说法:《民法典》中有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谢先生与周先生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周先生应归还谢先生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石先生在《借据》担保人处签字捺印,但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认定为一般保证,而不是连带责任保证。因此谢先生主张石先生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应该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作为一般保证人,石先生仅对周先生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问题2:朋友通过信用卡刷卡套现转借的钱,自己需要支付高额利息吗?
李先生与于先生是朋友关系,2022年年初两人聊天时,李先生称自己急需10万元周转,当时于先生表示愿意借给李先生,双方签订一份借款合同,载明李先生借到于先生现金1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3%,借期为1年,到期还本付息。随后于先生透支其信用卡,通过微信转账将10万元出借给李先生。借款到期后李先生没能按约还款,于先生找到李先生要求他偿还借款10万元,并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李先生询问律师,于先生通过信用卡刷卡套现借出的钱,自己需要支付高额利息吗?
律师说法:信用卡是发卡银行对信用合格的申请人发行的信用证明,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将信用卡套取现金转贷他人,不仅违反了民间借贷出借人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也违反了贷款时所承诺的贷款用途,更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根据相关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李先生的确尚欠付于先生借款本金10万元,但于先生出借给李先生的这10万元钱款全部来源于信用卡刷卡套现,根据规定于先生与李先生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双方之间关系利息的约定亦属无效,因此李先生需要返还于先生钱款10万元,但于先生主张支付利息的诉求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若出借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借款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转贷人还可能犯高利转贷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问题3:恋爱期间给女友多次转账,分手后能否以借贷关系主张要回?
梁先生与朱女士2020年确认恋爱关系,之后两人共同生活在一起。恋爱期间梁先生陆续通过微信、手机银行等方式向朱女士转账8次,数额从1000元到8万元不等,共计13万元。2023年双方因感情问题分手,梁先生向朱女士催要之前转账的钱款,但朱女士却认为该钱款为梁先生对其的赠与,并称该款项都用于双方恋爱期间共同生活支出,不愿返还。梁先生询问律师,当时转账给朱女士的钱款,自己能否以借贷关系主张要回?
律师说法:转账并不等于借贷,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要求双方必须存在借贷合意。借贷合意是指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就借贷行为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均认可是借款的法律关系。梁先生和朱女士曾经是情侣关系,梁先生虽然有多次给朱女士的转账记录,但没有明确的借贷合意,即梁先生不能证明其转账是出于向朱女士出借款项的目的,主张以借贷关系还款于法无据。恋爱期间男女朋友通常会通过转账、发红包等方式来表达情感,尤其是有特殊意义的金额,比如“520”“1314”等,当时因为双方的亲密关系对彼此过于信任且当事人通常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意识,在转账时自己不会明确约定转账性质,也不会让对方出具借条。双方因为种种原因分手后,之前的转账便难以认定,因此建议情侣间转账时最好做好备注,以免分手后想要回钱款时无据可依。
问题4:借款遭遇“砍头息”,还款时应该按照什么金额偿还利息?
2022年张先生向林先生借款5万,林先生同意借款,但需要张先生将利息提前写入借条内,张先生为了资金周转同意了。随后张先生写了一张金额为5.3万元的借条,林先生转账5万元。借款到期后,张先生未能及时还款。前段时间林先生找来,要求张先生归还借款5.3万元,并按借条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张先生询问律师,自己实际收到的金额为5万元,还款时需要按照5.3万元支付利息吗?
律师说法:借款人预先在借款中扣除利息或许是为了确保收回利息,但无论因何种目的,法律对借款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也就是俗称的“砍头息”,都是持否定的态度。利息实质上是借款人因为实际使用贷款人的资金而在双方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若未交付本金则不会产生利息。《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张先生与林先生虽然签订了5.3万元的借条,但张先生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为5万元,林先生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了利息,因此应当将实际出借金额认定为本金,并以此计算利息。
问题5:为借贷担保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对方有权直接转让房屋所有权吗?
2018年4月,徐先生夫妇向王先生借款30万,王先生要求徐先生将夫妻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徐先生同意了。双方先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合同,随后徐先生作为借款人向王先生出具借条借款30万元,约定2020年4月20日前一次还清,如到期未还,则买卖合同自然成立。借款到期后,徐先生没能按时还款,2021年1月,徐先生将房产过户到了王先生名下,但徐先生夫妇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前段时间,王先生将房产转卖,要求徐先生夫妇搬出房屋,徐先生询问律师,当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只是为借款作抵押,王先生有权转让房屋所有权吗?
律师说法:徐先生与王先生之间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作为担保,从王先生处获得借款的意见一致,这种以一定价值的不动产作为债务担保的约定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在借款未能及时清偿时,虽然借条中载明“买卖合同自然成立”,甚至双方已依合同办理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但因其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双方的约定规避了法定的强制清算义务,王先生并不能直接依据双方所签订的形式上为房屋买卖合同而实际上为借款担保合同取得房屋的物权。房屋买卖是当事人之间的虚伪意思表示,依此转让不动产所有权作为伪装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无效。但双方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所隐藏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担保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依法应认定为有效。因此王先生单独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是无效的。
问法感悟
王琎律师:老百姓打民间借贷案件,最终目的是要拿回借款。但往往借款人没有能力偿还借款,这就需要在出借款项时,综合评定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还款能力等因素,审慎决定是否对外出借。同时,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尽量保存好交易记录和各种凭证,订立规范有效的书面合同,才能以最大化的程度保护自己的权益。
李慧敏律师: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相互之间进行资金拆借的行为。法院在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存在的时候,不仅要审查借条、欠条等借贷凭证,还需要审查是否存在借款实际支付行为,如通过转账方式支付,需要转账明细印证。但实践中仍有大量现金出借情形,针对出借现金这种情况,没有转账明细来证明,如果借款人提出没有实际出借行为,那么出借人就需要提供其他证据,比如证人证言、银行取款记录等加以佐证。因此,我们建议各位朋友们对外借款时采用银行转账等能够留痕的方式,并且备注明确转账为对某人的借款。
相关判例
借条与实际借款金额不一致应如何认定?
借条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至关重要的证据,也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那么,当借条约定金额与实际借到的金额不一致时,借款本金该以哪种金额为准呢?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9日,被告冯某甲、冯某乙向原告薛某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2021年6月7日,冯某乙通过微信转账还款2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余款3万元仍未返还,因此,薛某某将冯某甲、冯某乙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剩余借款3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8日,冯某甲,冯某乙向薛某某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薛某某现金伍万元整(50000.00),收钱账号xxxxx,借款人:冯某乙 冯某甲。薛某某于2021年3月9日向冯某乙实际转账46500元,冯某乙于2021年6月7日归还薛某某借款本金20000元,剩余借款二被告未偿还。
薛某某实际出借金额为46500元,借条记载金额与实际交付金额不一致的,应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准。因此冯某甲、冯某乙应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26500元。
法院最终依法判决:由被告冯某甲、冯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薛某某借款26500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本案中,双方出具的借条记载金额为50000元,而原告实际出借金额为46500元。根据法律规定,借条和实际借款金额不一致,是要按照实际借款金额处理的。
民间借贷在本质上属于借款合同的范畴,而借款合同又系实践性合同,需借款交付后方可成立生效。故在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中,原告一方面需要提供借据等借款凭证从而证明借贷合意或者说是借贷关系成立,另一方面还需要提供借款实际交付的证据,如转账凭证等。实践中借款凭证和转账凭证数额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都能够较为明确地认定借贷行为已经发生并且确定借款数额。然而当借款凭证记载金额和转账凭证载明的金额不一致,甚至相差甚远,在此情况下则需要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举证责任进行合理分配,从而得出正确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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