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泰安1人被罚款5000元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07-23 1.9万

为进一步巩固大清河综合整治成果,强化警示教育和法律震慑,提升以案普法、以案释法实效,现将东平县东平湖管理委员会查处的一起非法捕捞案进行公开曝光。

案例:姜某某非法捕捞案

姜某某,聊城市东阿县人,于2025年7月21日上午11时在东平县单楼北岸大清河水域使用撒网捕捞。现场查获非法捕捞渔具一批、渔获物若干,其中渔获物幼苗占比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姜某某行政罚款5000元人民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友情提示:

保护渔业资源人人有责,请广大市民守法自律,严格遵守禁渔区、禁渔期规定,共同携手打击非法捕捞,守护东平湖(大清河)水域生态安全!

东平县东平湖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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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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